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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MBA | 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须知

浙江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2021-12-20 09: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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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院确认同意在我省借考的外省考生,请于即日起申领浙江健康码,并于12月20日起在研招网重新下载准考证。

温馨提醒

为方便考生顺利参加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符合12月10日我院公告的借考条件且尚未与我院联系的考生(含我省滞留在异地封控区的考生),请于12月17日17:30前与我院联系,逾期将无法办理。

2.经我院确认同意在我省借考的外省考生,请于即日起申领浙江健康码,并于12月20日起在研招网重新下载准考证。

3.不在我省中高风险区的考生,请提前安排好行程,尽早回报考点所在地准备考试。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21年12月14日

倡议书

教育部提醒广大研考考生做好考前疫情防护

减少不必要的聚集和跨地区流动

各位考生: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选育人才一项重要制度。充分做好各项考前准备、了解各项考试规定、诚信考试、避免考试违规行为,是大家必须关注的内容。

我们真诚地向广大考生发出倡议

在即将到来的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人员指挥,不作弊,不违纪,考出真才实学,考出诚信风格,用扎实的知识、坚强的意志、求真的态度向自己、向家人、向社会递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树道德之新风,立诚信之根本,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考试氛围,制造公平的考试环境。希望广大考生排除干扰、认真复习、积极备考。

作弊处罚有关规定

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属于作弊行为,这表明,不论考生是否属主观故意与使用与否,一旦将手机等设备带进考场,均将被视为作弊。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的规定。

根据教育部《2022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一、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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